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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和《黄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黄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为要求,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方便、价廉、快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建设“两型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设置原则
  1、公平性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必须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发生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
  3、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
  4、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5、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6、中西医并重原则。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7、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对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大型医用设备等存量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合理调整。同时,要优化新增医疗资源的结构和布局,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倾斜。
  8、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机构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4所,其中公立三级综合医院2~3所,民营三级综合医院1所。可将县级人民医院建设为三级医院,以此作为新增的三级综合医院。将黄冈市中心医院打造成鄂东区域医疗中心,或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医疗中心。
  (2)二级医院:黄冈市区设置2~3所二级综合医院,其中市级设置1~2所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的县(市),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对服务人口较多,医疗服务功能比较齐全的甲类卫生院,经评审可升级为二级医院,到2015年新增二级综合医院3~5所。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黄州区保持现有一级医院数量不变,其他县(市)不新设置5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医院。
  2、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公立三级中医医院1~2所。黄冈市区设置1所;有条件的县(市)可引进民营资本新办1~2所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二级医院:除公立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在县(市、区)外,其他县(市、区)各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3、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妇幼保健机构。市级设置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县(市、区)设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全市精神机构严格按照《湖北省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鄂卫办发〔2010〕72 号)进行规范设置,各县(市、区)设置精神病院(精神卫生中心)1所,黄冈市区设置市级和区级精神病院(精神卫生中心)各1所。
  (2)传染病医院:市级设置三级或二级传染病医院1所。县级不设置传染病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应设置感染科(或传染病区)。
  (3)眼科医院:全市设置3~5所三级眼科医院。其中,市级设置三级眼科医院1所,其他在县级设置。
  (4)肿瘤医院:市级设置二级肿瘤医院1所,原则上县级不设置肿瘤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二级医院可设置肿瘤科。
  (5)妇科医院:市级设置二级妇科医院1所,县级可设置3~5所二级妇科医院。
  (6)儿童(儿科)医院:全市设置公立儿童医院12所,其中市本级设置三级儿童医院1所,各县(市、区)可设置二级儿童医院1所。根据发展需要,全市可设置民营儿童医院2~3所。
  (7)口腔医院:市级设置二级口腔医院1所,县级可设置1~2所口腔医院。
  (8)皮肤病医院:全市可设置4~5所二级皮肤病医院,其中市级设置1所,县级设置3~4所。
  (9)美容医院:市级设置1所美容医院,原则上县级不设置美容医院。
  (10)骨科医院:全市设置5~6所骨科医院,市级设置1所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骨科医院;黄梅县设置二级公立骨科医院1所;在其他县(市、区)共设置3~4所二级骨科医院。
  (11)中医专科医院:全市可设置3~5所二级民营中医专科医院,市本级设置1所二级中医医院,其他在县级设置。
  (1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设置:市级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专科疾病(结核)防治院,在团风县设置1所麻风病防治中心,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保持现有数量,原则上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3)其它专科医院:市级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三级或二级专科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二级专科医院。
  到2015年,全市专科医院配置标准如下(见表一):

  表一 2015年全市专科医院配置标准

专科医院

市 级

县 级

精神病医院

1所

各县(市、区)1所

传染病医院

1所

 

眼科医院

1所

2~4所

肿瘤医院

1所

 

妇科医院

1所

3~5所

儿童(儿科)医院

1所

各县(市、区)各1所,

可设置民营儿童医院2~3所

口腔医院

1所

1~2所

皮肤病医院

1所

3~4所

美容医院

1所

 

骨科医院

1所

黄梅县1所,

其他县(市、区)3~4所

中医专科医院

1所(民营)

2~4所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1所结核病防治院

团风县设置1所麻风病防治中心

其他专科医院

1所

1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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