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停机动车辆凭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原始缴费凭证;
(2)报废机动车辆凭市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原始缴费凭证;
(3)过户到市区外的机动车辆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原始缴费凭证。
(4)重复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凭原始缴费凭证。
2、非市区机动车辆已缴纳车辆通行年费后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可分别凭以下有效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年费。
(1)报停机动车辆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原始缴费收据、通行凭证;
(2)报废机动车辆凭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原始缴费收据、通行凭证;
(3)过户到市区以外的机动车辆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原始缴费收据、通行凭证。
3、缴纳车辆通行次费当日在市区范围内又重复缴费的机动车辆,可以凭当日缴费凭证,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
四、计征标准
(九)车辆统缴通行费按以下标准计征:
1、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按每月每辆20元计征;
2、其余机动车辆按每月每吨55元计征;
3、减缴的机动车辆按下列标准计征:2005年按600元/年·吨计征,2006年按660元?年·吨计征。自2007年起不再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
(十)车辆通行年费按660元/年·吨计证。
(十一)以吨位计征的按下列标准核定:
1、载货汽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2、客车按核定载客座位数计征〔10座以下(含10座)的客车折合为1吨计征;10座以上的客车每座折合为0.1吨计征,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依此类推。31座的,其30座折算为3吨,剩余的1座折算为0.1吨,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总折合吨位为3.5吨;36座的,30座折算为3吨,6座折算为0.6吨,超过0.5吨,按1吨计,总折合吨位为4吨〕。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装载吨位折半计征。
4、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10吨以下(含10吨)的全额计征,1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不能载客、载货的机动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机动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1吨以上部分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