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3.2 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对严重水源污染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和上级突发事件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乡、镇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并请示启动各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3.3 事故预警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污染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Ⅳ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较大(Ⅲ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Ⅱ级)污染事故,启动重庆市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件,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2 较大或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置
4.2.1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指令现场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现场监测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后,向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