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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停止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在此期间调入的人员,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

  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增人计划,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从原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人员中择优选用。对长期从事药品监管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办法,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干部管理

  1、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在作出决定前,征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2、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干部以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理,地方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当地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四)财务经费管理

  1、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市本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予以保证。

  2、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由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予以保证。

  3、原由县级药政药检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移交给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药政药检使用的国有资产已挪作他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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