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全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统一名称、统一性质、独立建制。
(1)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名称为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稽查队,名称为搣杭州市药品监督稽查队攠,为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2)市辖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分别为鬃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鬃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行使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3)市辖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6个城区不设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市和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1)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现有的技术机构。市药品检验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省药品检验所的领导,承担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检验工作。
(2)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保留药品检验所,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3)市和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编制和人员管理
1、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本级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根据《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1〕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与管理。
2、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按《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委〔2001〕18号)规定上划。具体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根据需要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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