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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药监办字〔2001〕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1〕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改革我市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理顺体制。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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