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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挖掘潜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新莞人子女公办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新莞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负责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和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随迁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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