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特别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涉税信息。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涉税文件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注重纳税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纳税人需求多样化趋势,充分整合信息化资源,丰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降低征纳成本。大力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办税流程,扩大涉税事项通办区域,推行“大一窗”、“免填单”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深化国地税合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借助外力,形成纳税服务的集约效应。
四、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完善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对政策落实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强化问责制度,对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敷衍塞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努力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对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各委会(审批小组)在规范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领导、指导、监督作用,尤其是在重大案件和重大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上,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和审批,要加强指导,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国税部门的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防止利用自查补报代替立案查处等手段规避监督的行为,对自查补报金额较大及存在其他重大疑点的案件,重案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主动提审或者评审等方式,加强监控。
各级督察内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差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央和总局、区局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区国税事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执法督察,依托综合征管系统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监控税收执法情况,保持执法监督常态。对执在法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认真核查,敢于发现和揭示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防止随意作无过错调整,及时纠正执法错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