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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是深化所得税纳税评估。各地要依托即将推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软件,科学确定评估指标和对象。实行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对所得税负担率明显偏低或异常、疑点较多、未实施检查或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重点评估;对合并、分立、改组改制、享受减免税企业实行专项评估;对其他企业实行日常评估。各地每年评估面应不低于所辖企业总户数的20%。
  三是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电子化申报工作。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十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加强汇算清缴全过程的管理,做好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审核监管、事后评估检查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化申报手段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化申报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四是抓好队伍建设,为提高管理提供人才保障。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避免因人员变动大,导致政策业务不熟悉,执行不到位或执行走样。要更加注重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科学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监管。
  一是依法、依规开展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要加强出口企业日常巡查巡管,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用好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对出口增长异常的地区、企业和产品,要重点核实出口业务的资金流、货物流和纳税等情况,切实提高事前、事中的防控能力。
  二是落实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加强对外贸企业异地收购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发函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业务的逻辑分析,结合备案单证核查出口企业自查情况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复函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分析供货企业自查情况,并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复函。如供货企业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发函调查涉及次数较多的供货企业,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
  三是加强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抓好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和退库等业务流程重点环节的内部监督,建立明责、履责、问责一体化的责任体系,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防控措施,化解执法风险。
  (五)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是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非居民税收政策。各单位要加强非居民税收业务审核,认真判定非居民税收业务性质,准确适用非居民税收政策。以重点项目建设为重点,做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核定与征收等相关工作。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尤其是要加强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行为的监控,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严格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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