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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进度要求

  本实施方案主要安排十二五期间必须完成的文物保护任务,即第一、第二批实施项目,共计约3500项。各县市区在规定时期内要按照市文物局列出的保护名单,落实保护措施。

  1、2011年至2013年12月前完成第一批保护项目“四有”工作;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完成第二批保护项目的“四有”工作。

  2、2011年至2012年6月,全面完成第一、二批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清理、建档、备案工作,市文物局将于2012年6月组织验收。在2012年12月以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文物局核定的文物点名单和相关数据,分别公布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2012年7月至2013年底,各地完成第一批文物点的范围确定、标志设立任务,市文物局于2013年底组织验收。

  4、各地于2012年6月前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并确定兼职保护管理人员,依照上述要求实行全覆盖。市文物局届时组织检查验收。

  四、责任考核

  建立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的责任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保护责任体系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址遗迹的义务。文化遗址遗迹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市、县、乡、村、组,一级对一级负责,将保护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市政府将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纳入政府考核范围。

  (二)实行文物保护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文物法规要求办事,造成文化遗址遗迹严重毁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由市文物局牵头,每年对各地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保护标志设置、保护机构与保护人到位、保护经费落实等情况进行排序,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全市通报公布。

  附件:
  1、黄冈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核准登录的各类遗址遗迹文物点统计表
  2、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实施重点保护的批次安排

  附件1:
  黄冈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核准登录的各类遗址遗迹文物点统计表

县市区

合计

分   类

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石刻

近现代

麻城市

1700

449

450

476

30

295

浠水县

767

139

399

98

36

95

黄梅县

693

233

154

147

37

122

蕲春县

590

108

282

114

22

64

罗田县

537

165

108

167

16

81

红安县

469

82

49

92

9

237

英山县

396

59

251

42

11

33

武穴市

312

92

121

41

7

50

团风县

222

98

60

25

1

38

黄州区

82

21

50

8

1

2

合计

5768

1446

1924

1210

17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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