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
实施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总体要求是对每个文物点落实“四有”要求,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
1、划定保护范围
(1)在实施保护过程中,首先要对每处文物点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科学界定。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保护范围以文物点为中心依法划定。文物点直径为5米的,保护范围为文物点周围10米,以此类推。根据文物点具体地形区别,在确保文物点本体安全前提下,保护范围可适当调整。
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以文物点的保护范围为起始点依法划定,控制参数按照保护范围的3-5倍数划定。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划定保护范围与控制地带的,从其规定。
(3)保护要求是:
第一,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第二,在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文物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经相应的行政机关同意。
第四,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要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创造条件逐步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时限;
2、设立保护标志
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要制作、安装保护标志,载明文化遗址遗迹的名称、时代、保护级别、公布单位等内容。
标志牌规格按市文物局统一要求制作,具体规范如下:
(1)标志牌统一为青石材料制作,宽60厘米、高40厘米、厚6厘米。
标志牌正面,刻写内容与款式如下: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宋体)
文物点名称(隶书)
××人民政府(宋体)
×××年×月×日公布(宋体)
(2)标志牌背面,刻写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数据,内容如下:
保护范围:东西南北“××米,计××平方米。(宋体)
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米。(宋体)
(3)在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点(即无地面建筑的文物点)安装的标志牌,应双面刻写,采用碑座式安装,一处文物点立一标志牌;古建筑、石窟石刻、近现代文物点(即有地面建筑的文物点)安装的标志牌,应单面刻写,采用嵌入式安装,一处文物点嵌设两块标志牌,一块刻写正面内容,一块刻写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数据。
3、建立保护档案
按照国家文物局《国保单位记录档案编制规范》,对每处文物保护单位制作、编制纸本与电子本的专门文件档案,分别存档并报送省、市文物部门备案。
记录档案内容包括:
(1)文物点的地理位置、自然与人文环境、历史沿革、基本状况、价值评估;
(2)相关研究情况、调查发掘、保护工程、文物展示情况;
(3)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控制情况、保护标志情况、保护机构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