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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化(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凡是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和政策,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即每个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档案、保护机构或者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化(物)部门对全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文化(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民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化(物)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中发现文化遗址、遗迹时,必须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当地文化(物)部门。文化(物)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作出处理,并按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文化遗址、遗迹保护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盗掘、破坏文化遗址、遗迹情况属实或与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

  (三)在盗掘、破坏文化遗址、遗迹、古墓葬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协助破案,追缴重要文物的;

  (五)其他对保护管理文化遗址、遗迹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文化遗址、遗迹破坏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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