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黄冈市区文化遗址、遗迹的重点保护对象有:黄州古城墙;黄州古城内的东坡赤壁、东坡遗址遗迹、黄州文庙、青云塔、安国寺;黄州古城外的禹王城遗址;黄州城区临近区域的汪家冲古墓群、国山古墓群、韦家凉亭古墓群、樊家湾古墓群、罗汉山古墓群、李家咀古墓群、太平寺古墓群、龙王山古墓群、王家湾古墓群、奶头山古墓群、埂子地墓群、湖心路古墓群、红砂咀古墓群、珠明山墓群、桐梓岗墓群、花园明墓群、路口汉墓群、夹洲古墓群、杜家坳明墓群、陈潭秋故居等。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五纳入”政策,即各地、各部门要将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根据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物)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规划;
建设工程选址范围涉及到文化遗址、遗迹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化(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第九条 根据保护文化遗址、遗迹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在文化遗址、遗迹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化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化遗址、遗迹的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化(物)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列为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内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外,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一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文化(物)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