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冈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是湖北省文物大市,目前境内已调查发现各类文物点5768处,其中已公布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9处,已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32处,已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02处,已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26处。这些文化遗址、遗迹是我市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严格保护管理。
第三条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不得改变其地形、地貌。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址、遗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遗址、遗迹包括:
(一)黄冈市境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保护内容;
(二)黄冈市境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山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人遗址遗迹、工程遗址遗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革命遗址及纪念建筑;
(三)黄冈市境内的构成文化遗址、遗迹等各类文物空间形态特色所必须的水系及自然地理环境。
第五条 黄冈市境内的文化遗址、遗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依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和对应的保护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划定辖区内重点保护区域和对象。黄冈市文化(物)部门,重点负责黄冈市区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各地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承担督促、指导、检查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