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它许可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具备防止污染的相关措施和设施;
(四)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履行下列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二)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 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三)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八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按照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在2日内清运完毕。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处置或者委托环卫保洁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核准,经核准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支持和鼓励运输公司对现有车辆进行清理、整改,逐步淘汰不合规范要求的运输车辆,提高管理质量。新增车辆必须使用建筑垃圾专用成品密封车。
第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载重吨位必须在5吨以上、20吨以下。
(二)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驶离施工工地前,应在施工工地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得沿路带泥、扬尘、泄漏、遗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