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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发放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已经实施但未能履行建设程序的工业项目,业主必须邀请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作出全面评价,补办相关手续。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切实强化工业项目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要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予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必要的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范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发生。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要熟悉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四、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强化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及时到位,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及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及时予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该曝光的要及时曝光,促进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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