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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1〕816号)


西宁市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部分工业项目建设单位未依规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即开工建设,游离于安全监督管理之外,导致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建设施工安全事故频发。为汲取事故教训,保障我省工业化的有序发展以及“建设一百个重点项目、培育一百个重点企业”为目标的“工业双百”行动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遏制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工业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法定手续,并做好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工业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施工、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项目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二、严格履行工业项目建设程序

  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事项的办理,凡在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应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位于规划区外的工业项目,应按单独项目选址,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执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或建设部门在审批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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