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可由该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也可由该部门的上级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该组织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委托机关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附件一);
(二)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
(三)“三定”方案复印件或受委托组织被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人员编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五)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六)《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附件二)及其电子版(用Excel软件制作);
(七)《相片格式表》(附件三)。
属于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复印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或调换岗位、单位而换发的,应当由其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专业法律(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换发。
因《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而换发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
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将旧证交回。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函》(附件四);
(二)考核情况说明;
(三)《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附件五)及其电子版(用Excel软件制作);
(四)《相片格式表》(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