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2日 穗府法[2006]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换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应当依法、高效地进行,以保证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经过专业知识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收到成绩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行政执法证》,超过六个月申领的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部门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承担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核后以本部门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