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镇人民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部署、积极落实医疗救治、政策宣传、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请求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负责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响应升级与降级: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立即上报上级审定同意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审定同意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启动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县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1.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应立即对现场事故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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