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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3.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4.允许创业孵化基地以参股等形式支持孵化企业发展。

  (二)支持孵化企业的政策措施

  1.分别建立市、县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支持孵化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2.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及其员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4.鼓励就业困难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对创业对象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5.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当年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普及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成功率。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服务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等鼓励创业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其在乡镇基层从事创业活动。

  6.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者行业,兴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在创业场地、金融渠道、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7.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政全额贴息。

  8.创业孵化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企业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要把创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作为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创业型城市建设,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和创建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效果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要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县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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