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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培养学校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于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复试工作。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教学技能、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方面的考察,择优录取。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开通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15:00,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2日17:00。请各培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培养学校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同时抄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四、有关事宜

  (一)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当地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二)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三)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四)各有关市(州、地)教育局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下达本地所辖特岗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确保每位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了解文件精神,并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于2011年12月7日前将填写好的本市(州、地)《期满且留任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推荐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同时以邮件形式发师范处邮箱。

  (五)贵州师范大学要按文件要求,做好招生领域确定、报考本校考生复试名单的确定以及复试、录取、培养等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贵州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资格审查、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联系方式:省教育厅师范处  周玉林

  电话:0851-5280302

  邮箱:gzsfchu@126.com

  附件1、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

20

山东省

曲阜师范大学

20

天津市

天津师范大学

20

河南省

河南师范大学

20

河北省

河北师范大学

20

湖北省

湖北大学

40

山西省

山西师范大学

20

湖南省

湖南师范大学

20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

广东省

华南师范大学

20

辽宁省

辽宁师范大学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40

沈阳师范大学

20

海南省

海南师范大学

40

吉林省

吉林师范大学

20

重庆市

重庆师范大学

40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

四川省

四川师范大学

40

江苏省

南京师范大学

20

西华师范大学

40

徐州师范大学

20

贵州省

贵州师范大学

40

浙江省

浙江师范大学

30

云南省

云南师范大学

40

杭州师范大学

20

云南大学

20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20

陕西省

延安大学

40

淮北师范大学

20

甘肃省

西北师范大学

40

福建省

福建师范大学

20

青海省

青海师范大学

40

江西省

江西师范大学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40

山东省

山东师范大学

30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新疆师范大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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