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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工作。积极支持自治州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招收招聘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每介绍1名本州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合同签证的,由当地财政给予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补助,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再向所介绍劳动力收取求职登记、入场券和劳务介绍费,不再向用人单位收取本州农村劳动力劳务介绍费。鼓励和支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本州农村劳动力输往自治州以外地区、外省(区)以及境外就业,并与输入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同等的职业介绍费补助待遇。
  (七)鼓励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本州农村劳动力(以本《意见》正式下发为准)到自治州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凭县市农转办发放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优惠证》,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享受试营业6个月的优惠待遇。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项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营业期满后,能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登记类和证照类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各有关部门为进城经商、办企业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各种证照时,应提供便捷的服务。金融机构要对进城经商、办企业的本州农村劳动力给予小额贷款等金融支持及服务。
  (八)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用工单位要依法依据用工条件,坚持一视同仁、同工同酬原则,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胁迫农民工违背自己意愿签订的合同,以及不依法履行合同的用工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领导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要积极实施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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