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农村与城镇劳动力平等就业的权利。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取消在用工方面"先城镇、后农村"和使用农村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逐级报批等限制。自治州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自主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招收招聘使用自治州范围内的劳动力。在自治州范围内的各项基本建设工程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比例一般应达到承包方普通用工总数的50%,对达到该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标。支持建立农民工施工队伍,有关部门在资质认定时适当放宽条件。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直接发包给当地农民工施工队伍。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当地有资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
(三)保障农村转移劳动力已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本州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就业、经商、办企业、上学,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发包方)和个人不得收回他们所承包的土地。承包土地的农民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取得流转后的收益。
(四)保障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到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本州农村劳动力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同等权利。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本州农村劳动力到自治州范围内各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其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区的中、小学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各中、小学校不得拒受,并不能以任何借口和名目收取其它费用。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规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权益保护、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守法维权意识和自主就业创业能力。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教育。鼓励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业学校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中心等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向培训。鼓励农村中学增设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课程,逐步推行初、高中毕业生"双证"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县(市)财政可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凡从事非农产业或到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村劳动力,还可享受一次劳动技能培训费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不包括教材费),实际发生培训费在200元以内的,由当地财政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