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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州政发[2003]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州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自治州国民经济跨跃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自治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州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本着"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一体化就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中介机构操作、农民自主择业,全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
  自治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03年起,每年转移农村人口3万人左右,到2010年全州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或从事非农产业累计达到40-50万人。
  二、基本原则和形式
  (一)基本原则:
  1、本地吸纳,鼓励流动的原则。以离土不离乡、就地就近转移为工作重点,不断拓宽转移渠道,将本地吸纳与境外流动相结合。
  2、统筹规划,合理引导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加强引导,掌握劳动力供需市场资源,克服盲目性。
  3、自主择业,中介导向的原则。支持农民工自主择业,鼓励中介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引导、咨询和服务。
  4、注重培训,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大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身创业的能力。
  5、完善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市场就业机制,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二)主要形式:
  1、支持农牧民就地从事家畜、家禽、水产品养殖和鲜奶、菌草生产。
  2、积极引导农牧民就地从事旅游和农牧产品加工等非农产业。
  3、鼓励农牧民到城镇定居、打工、经商、办企业。
  4、积极进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到外地务工。
  三、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转移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自治州辖区内各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购房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或单位提供的住所证明)、有较稳定生活来源的本州及外地有合法身份的农村人口及其直系亲属,均可自愿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申请办理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本州农村劳动力到自治州范围内各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在办理《暂住证》时,只收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免收。积极开展户籍管理"一元化"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州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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