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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工资、奖金、盈利分红和各类福利待遇,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企业考核结果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原单位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到企业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可按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专字〔1999〕38号)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到企业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获硕士学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满7年的;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前后工作满5年的;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前后工作年限满8年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满3年的;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满7年的;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前后工作年限满5年的;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前后工作满7年的;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中专毕业,参加工作满9年的,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经组织考核,对个别绩效特别突出的,可不受上述聘任条件的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经过组织考核,绩效突出的,可破格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业兑现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原单位的,按同等人员晋升行政职务、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属夫妻两地分居的,在流向合理的情况下,优先解决配偶工作调动问题。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本人愿意留在企业工作的,可将其行政及其它关系转入企业或实行人事代理,档案挂靠在州、县(市)人民政府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满5年或因工作不适应要求回原单位且不属于因违纪开除公职的,原单位随时无条件接收并安排工作。
  (十)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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