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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3]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州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有效疏通人才流通渠道,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促进自治州企业家队伍建设,依据州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意见》(昌州党发〔2002〕62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州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意见》,立足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培养、成长和发挥作用的机制和环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经济一线创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为自治州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营造政策环境与个人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
  2、坚持"企业需要、个人自愿、市场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以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或组织提名委派的方式进行。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充分调动个人和企业双方的积极性,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全州国家机关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试行、参照管理和依照管理人员);
  2、全额拨款、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企业范围:自治州所属各类公有及非公有制企业。
  三、鼓励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要求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州直企业、县乡企业、社区企业、集体企业、民办科技实体或到上述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大力支持,为其提供办理人员流动手续等相关服务。
  (二)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财政不减原单位的工资总额,保留其原身份、编制、职位(岗位)和行政隶属关系;工龄和任职时间、专业年限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继续使用原住房或按有关规定享受房改政策,按原单位原身份参与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继续由原单位负责缴纳,个人部分仍由本人负责缴纳;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待企业工作5年期满并决定留在企业再办理养老保险,社保部门将这5年视为缴费期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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