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本着"政府授权、全程监控、防检包干、责任自负"的原则,建立防疫、检疫责任追究制度,在活畜交易和屠宰场所发现带有传染性疫病的染疫动物,一律要追溯到动物产地,并追究有关防检人员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引 发重大疫情的领导、监督员、检疫员,要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到开除公职处分。
(十四)防疫员必须按照免疫规程进行防疫注射,并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证明,全面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做到一畜一标一证。防疫员与片区养殖户签订防疫合同,保证防疫效果,因防疫员工作失职、漏防、错防或不按规定保管疫苗造成疫苗失效等原因引发动物疫情的,按照防疫合同赔偿养殖户的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解除聘用关系外,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养殖户出售牲畜必须由检疫员凭防疫员出具的签名免疫证明和牲畜的免疫耳标,经检疫合格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后才能出售。自治州境内任何养殖户或养殖企业未经防疫员出具免疫证明和检疫员核发检疫证明,其饲养的牲畜不得离开产地。
五、强化动物疫病防制措施
(十六)全面实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养殖户外购牲畜必须从非疫区购进,并在防疫员监督下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确实无疫情并经防疫员批准后才能混群饲养。养殖户自繁牲畜当月内、外购牲畜三日内必须向本村防疫员申报登记,由防疫员建立防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凡无免疫耳标的牲畜一律不得进入草场放牧,不得进入流通。
(十七)加强防疫工作。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确保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加强检疫工作,牲畜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对检查出的染疫动物或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活畜交易场所、饲养场地、屠宰加工场地必须定期进行消毒。
(十八)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州、县市两级畜牧、经贸、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各环节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全面落实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厂、点)和仓储单位的防疫条件审查许可制度。加强从业兽医管理,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
六、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做好防疫、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和技术储备。州、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十一)计划、财政部门要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实施动物保护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逐步分期实施;州、县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投入,州财政预算每年至少要安排100万元、各县市财政安排30-50万元,用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专项经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收取的预算外收入,要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