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托幼园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因地制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权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股份制办园、优质民办幼儿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模式,促进民办托幼园所快速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9、规范托幼园所的行政许可、执法制度。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托幼园所的行政许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定期组织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园所;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托幼园所,由区、县(市)政府牵头,教育、卫生、民政、物价、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10、规范学前教育的收费和助学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幼儿园收费制度。幼儿园实行等级收费制度,依据各等级幼儿园生均保育和教育成本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确定收费标准,按质论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公示制。实行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各地应制定资助标准和补助标准,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11、规范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过程中,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国土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对规划已明确需配套的幼儿园地块,在土地出让时,应责成土地开发建设主体同步实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12、严禁各类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包括幼儿园的主办、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向托幼园所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以各种名义克扣、挪用托幼园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