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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函〔2005〕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1、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目标。2007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以上,其中市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县(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2%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90%以上。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推进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2007年,市区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县(市)达到30%以上;各区、县(市)至少办1所早教中心。2010年,全市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依托社区开展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培训,城市受训率达到90%以上,农村受训率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0-3岁早期教育体制。

  二、改革管理体制,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

  3、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区、县(市)负责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规划,调整布局,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托幼园所和农村幼儿园建设的有关政策,办好公办示范幼儿园和早教中心;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扶持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0-6岁儿童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有维护托幼园所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责任。要落实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推进技防设施建设,实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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