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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一)纳税人购进免农家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棉花经营单位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里所称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对纳税人代收代缴的各种价外费用,不得并入收购金额计算抵提进项税款。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开具的收购发票只能作为计帐凭证。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免税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可索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索取普通发票。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存在收购价格明显偏高,购进金额与销售金额关系异常,收购数量与生产、销售数量明显不符。税负明显偏低以及帐上反映亏损在一年以上现象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控管,并视情节轻重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生产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未验收入库的;商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收购发票的领购、取得、保管、缴销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开具的收购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或免征增值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跨县(市)、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二)不按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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