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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企业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版收购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事前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每25份装订成一册。

  (六)收购发票各栏内容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年、月、日”栏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出售人姓名”和“出售人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出售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能证明出售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得填写假名、化名、别名。

  3.“地址”栏填写出售人目前的真实详细住址或所属单位地址。出售人属城镇的填写至XX县(市)XX街(路)XX门牌号,出售人属农村的填写至XX县(市)XX乡(镇)XX村民小组,出售人属农(林)场的填写至XX县(市)XX农(林)场XX分场。

  4.“品名”栏填写收购货物的具体名称。

  5.“单位”栏填写收购货物的计量单位。

  6.金额栏不满额时,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⑧”符号封顶。

  7.“开票单位(章)”一律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

  8.收购发票下端“司磅、开票人、验收人(复核)、收款人”等涉及到人名的项目,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全称,“收款人”必须由出售货物收取价款者亲笔签名或盖章。以上项目均不允许用电脑打印。

  凡开具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收购发票,一律不准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或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 凡有大量收购业务或季节性收购业务的纳税人,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购计划。纳税人自印收购发票的,须提前两个月报国家税务机关逐级审批,批准后制的收购发票交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统一保管,纳税人按需领用,并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开具的收购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收购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帐簿,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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