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印制收购发票的定点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收购发票。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需使用收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实行按月缴销、验旧供新制度,并设专人管理收购发票,建立健全收购发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送收购发票的相表。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十条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时应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对使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以及不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发票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领购的收购发票限于本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发生收购业务时使用,不得跨县(市)区域使用和自行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时,应事前将收购的品种、单价、价格调整幅度、产出地、收购地等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也应在调整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一)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按日分户逐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多个出售人共开一张收购发票和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所开具的收购发票应附有磅码单和验收入库单,发生运费的,同时应附有运费发票。但对收购业务较零散且繁多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汇总开具验收入库单。
(二)收购发票必须按收购时间先后和发票号码顺序开具,不得跳号开具。开票时必须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各栏内容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票面金额与实际收购数量、支付金额必须一致。
(三)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