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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收购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区收购发票的管理工作.区辖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购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收购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收购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收购发票分电脑版和手工版两种,实行全区统一票样(见附件)。收购发票的面额分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三种,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视收购企业的业务量大小批准印制、使用。

  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的颜色、用途如下: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棕字棕线。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个人)。

  (三)第三联为抵扣联,绿字绿线。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帐联,蓝字蓝线。收购单位作记帐凭证。

  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确需增加联次的,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电脑版收购发票中间空白栏,纳税人在设计开票软件时,必须按统一票样设计,不得设计其他代收费用,不得设计与统一票样无关的内容。

  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发票防伪纸印制。

  第六条 收购发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收购发票。

  第七条 印制收购发票的定点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并建立收购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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