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38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管理,由各地、市国税局流转税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由票证管理中心印制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自印收购发票的,要逐级上报至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仍按原有规定由征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收购发票的印制由区国税局征管处批准指定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根据区局或地市局征管部门下达的《收购发票批印通知书》负责印制。印制所需防伪专用品由区国税局征管处负责。
三、对制糖企业使用收购发票的管理,依据本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国税机关和企业库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可以使用至2002年6月底止,但必须在发票代码下方空白处加盖由县级国税局监制的条形章,内容为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各地在贯彻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发票管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