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建立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库每3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 设立中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小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充分、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餐饮安全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