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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建立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库每3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 设立中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小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充分、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餐饮安全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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