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报告
(一)报告时限及程序。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获得报告后,要通过书面、电话形式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并将初步调查情况1小时内向本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初次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二)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对事故的处理工作作出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八、责任追究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各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四条、第
八十五条、第
八十六条、第
八十七条、第
八十八条之规定追究餐饮服务提供者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应急演习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