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调查,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及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2.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单位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停止营业,并及时通报农牧、商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并责令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3.为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扩散,责令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4.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自行销毁或集中异地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积极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三) 响应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四)舆论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细则》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信息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定性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