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Ⅰ级、红色)
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在10人及以上。
2.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Ⅱ级、橙色)
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在2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Ⅲ级、黄色)
(1)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
(3)地区性或重大活动期间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
4.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Ⅳ级、蓝色)
(1)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二)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按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2.Ⅲ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启动省、市(州、地)级应急预案,向省、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省、市(州、地)级政府和省、市(州、地)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Ⅳ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立即启动各县(区、行委)级应急预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逐级向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