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餐饮服务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大活动,尤其是餐饮服务中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二)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
(三)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四、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省、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所辖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1.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向卫生部门提交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报告。监督指导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监督指导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理意见。监督指导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理意见。
五、事故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