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西州、玉树州卫生局:
为有效应对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经2011年8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下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
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控制,并立即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各市(州、地)、县(区、行委)辖区内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控制,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二、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三、应急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