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