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发〔2007〕77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
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1〕88号)及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 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 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