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 技 术 工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高 中
| 25
| 35
| 40
|
初 中
| 20
| 35
| 45
|
小 学
| 10
| 40
| 50
|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小学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