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技  术  工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高 中

25

35

40

初 中

20

35

45

小 学

10

40

50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小学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