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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层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省   属

40

12

 

 

5

7

28

6

11

11

40

12

16

12

20

10

10

 

副省级市属

35

8

 

 

3

5

27

6

10

11

40

12

16

12

25

12

13

 

设区的市属

30

6

 

 

2

4

24

5

9

10

40

12

16

12

30

15

15

 

县(市、区)属

10

 

 

 

 

 

10

2

4

4

30

9

12

9

6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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