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部分应用开发和技术研究机构也可采用工程或农业技术推广等系列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二)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以实验操作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30%,其中技术工岗位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总量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