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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发〔2007〕82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文化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艺术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美术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文物博物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1〕79号)、《山东省档案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3〕3号)及其他有关文化事业单位、各类档案馆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各类档案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参照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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