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农业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农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农业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主要承担农业事务管理监督职责的和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其农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比例按以上农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以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其他农业事业单位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层 级
| 技 术 工
|
一至二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省 属
| 5
| 2
| 3
| 20
| 40
| 35
|
设区的市属
| 5
| 1
| 4
| 20
| 40
| 35
|
县(市、区)属
|
|
|
| 25
| 40
| 35
|
乡(镇)属
|
|
|
| 20
| 40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