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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承担农业事务管理监督职责的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农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层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省 属

35

9

 

 

3

6

26

6

10

10

40

12

16

12

25

12

13

 

设区的

市 属

25

4

 

 

1

3

21

4

8

9

45

13

19

13

30

15

15

 

县(市、

区)属

10

1

 

 

 

1

9

2

3

4

50

15

20

15

40

20

20

 

乡(镇)属

5

 

 

 

 

 

5

 

2

3

40

12

16

12

55

2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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