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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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